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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人作伪证律师获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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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人作伪证律师获刑一年

近日,顺德法院审结一起辩护人妨害作证罪案件,被告人赵某(化名)作为辩护人,因教唆和引诱他人作伪证,将抢劫伤人说成是醉酒后捉弄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赵某被逮捕前系广东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此案是由钱某(化名)犯的一起抢劫罪案件所引发的。2005年8月,钱某持砖头击打孙某(化名)的头部,将他手上的塑料袋(袋内物品价值人民币105元)抢走,随后被治安队员抓获。钱某的父亲随后赔偿给孙某人民币7000元,并要求对方写一封信给公安机关,要求不追究钱某任何责任,对钱从轻处理等,写好信后,钱父又给了孙某1000元。


  同年11月,钱的辩护律师赵某告诉钱父,称找孙某改变证言、推翻之前的证言是救其儿子的唯一出路,并起草了一份推翻之前证言的材料,当天下午,又将材料给孙某并让其背熟。内容包括钱并非对孙实施抢劫,而是喝醉酒想持砖头整蛊孙,孙头部受伤并非钱所为,而是自己惊恐之下撞伤等内容。11月14日,孙某将这些材料递交给法院,并以此前在公安机关的陈述与客观事实有出入为由,申请出庭作证澄清相关事实。随后,在两次法庭审理过程中,钱某和孙某均按照赵某所教唆的内容叙述案发时的情况。

  2006年3月,顺德法院以抢劫罪判处钱某有期徒刑三年。钱某不服提起上诉。同年5月,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裁定。2007年1月,顺德法院分别以包庇罪、妨害作证罪判处孙某、钱父有期徒刑八个月。

  顺德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赵某作为刑事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妨害了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已构成辩护人妨害作证罪,遂近日对他作出处以有期徒刑一年的判决。赵某不服,向佛山中院提出上诉,目前,案件二审仍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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