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频道: ·房地产法· 婚姻法· 刑法· 劳动法· 合同法 ·公司法· 证券法 ·行政法· 民法· 知识产权法· 交通安全法·物权法·反垄断法

法律吧上海站


相关链接:

您现在的位置: 法律吧 >> 法治动态 >> 法治新闻 >> 文章正文
 
 -福建:2008年5月1日起交通事故赔偿执行新规
              编缉:佚名 来源: 本站原创   整理:法律吧 点击数: 关闭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福建:2008年5月1日起交通事故赔偿执行新规

今后,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的赔偿将执行新的办法。如果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事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将不超过10。

  备受关注的《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于11月30日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通过,将于明年5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机动车一方按照以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二)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40的赔偿责任;(三)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60的赔偿责任;(四)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80的赔偿责任;(五)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没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办法》还规定,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的,未放置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处以20元罚款;遇停止信号时,超越停止线停车的,驾驶机动车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或者观看电视、抽烟等妨碍交通安全驾驶的处以50元罚款等。

                                                                【字体: 】 【打印】 【关闭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社会热点:
     

    声明:本站所有文章来自网上,仅供网友和法律研究学者交流和学习之用,不以任何商业为目的,如有侵权请告知本站.
    Copyright © 2004-2020 WWW.falvba.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法律吧 版权所有
    信息产业部备案号:沪ICP备050625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