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英文称为International Law,即国家之间的法律,是18世纪末以后开始使用的名词,现在已成为通用的词语。
1625年,被称为“国际法之父”的荷兰学者格老秀斯(Grotius)发表其名著《战争与和平法》,仍沿用“万民法”这个名词以指其拘束力来自多个国家的法律。1789年,英国学者边沁(Bentham)第一次使用了“国际法”这个名称,比较贴切地体现了近代意义的国际法的实质,以后逐步获得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同和采用。在中国,当19世纪中叶国际法最早被介绍到中国来的时候,使用的名称是万国公法。后来,到清朝末年,日本使用的国际法一词传到中国,很快被接受,国际法便成为普遍使用的中文名称。
国际法主要是国家间的法律,是以国家之间的关系为主要调整对象的法律,是以拘束国家间关系为主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国际法对国家和其他调整对象是有法律拘束力的。任何国家都必须遵守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和强行规则,违反者就构成国际不法行为,从而承担相应的国际法律责任。
普遍国际法是指普遍适用于国家之间关系的国际法。区域国际法是指适用于特定区域范围内国家之间关系的国际法,如所谓“美洲国际法”或“拉丁美洲国际法”。特殊国际法通常是指仅适用于两个国家之间或少数国家之间的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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