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所由产生的地方、方式和程序即为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学者习惯使用“国际法渊源”这一概念来说明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表现形式、实际内容的来源及其认识手段。
1945年《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规定了该法院判案时所应适用的法律,这一条的规定通常被认为是对国际法渊源的权威性说明,尽管其中并没有直接使用“国际法渊源”这一概念。其全文如下:
“一、法院对于陈诉各项争端,应依国际法裁判之,裁判时应适用:
(子)不论普通或特别国际协约,确立诉讼当事国明白承认之规条者。
(丑)国际习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
(寅)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所承认者。
(卯)在第五十九条规定之下,司法判例及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学家学说,作为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者。
二、前项规定不妨碍法院经当事国同意本‘公允及善良’原则裁判案件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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