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所说的“编纂”,是指“法典编纂”,也就是将现行法律进行编纂而制订成为法典。
国际法编纂的意义有两个方面:
把现有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订成法典,使分散的国际法系统化、法典化;
按照法典形式,把所有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进行整理、修订,制订为成文法并促进其发展。
国际法的编纂有两种形式:
全面的国际法编纂,旨在把整个国际法编纂成一部全面、完整的法典;
个别的国际法编纂,旨在对国际法各个分支的原则、规则和制度分别进行系统编纂,成为各个部门的专门法典,是现代国际法编纂的主要形式。
国际法的编纂者有两类:
是非官方的编纂,即由法学家个人和非官方学术团体起草和出版国际法法典或国际公约草案,不具有法律拘束力;
官方的编纂,即由国际外交会议或政府间国际组织出面,采取国家间订立公约的形式来进行编纂,有法律拘束力,因此它在国际法发展史上的意义更为重要。
《联合国宪章》第13条规定大会应“提倡国际法之逐渐发展与编纂”,特别将发展与编纂并提,以示区别。《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章程》第15条则具体、明确地阐述了两者的区别。
所谓“逐渐发展”是指就国际法尚未订立规章或各国惯例尚未充分发展成法律的各项主题,拟订公约草案。
严格意义的国际法编纂总是同时包含国际法的逐步发展在内,而国际法的逐步发展最终也要通过编纂来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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