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古时期出现了国际法的萌芽,在古埃及有公元前1291年埃及法老和赫梯皇帝缔结的和平联盟条约,被认为是国际法历史上的第一个正式条约。在古印度,公元前100年左右编成的《摩奴法典》含有不少人道主义规则和战争规则的规定。在古希腊,城邦的密切交往,互派使节,订立条约,建立联盟,仲裁纠纷,形成了比较发达的使节制度和战争制度。
在古罗马,向来有强调法律的传统。在使节、战争、条约等方面,不仅有比古希腊更多的规则和制度,而且使之法律化了。特别是在罗马帝国时期,逐渐产生了对外关系制度和对待外籍人的制度。委派了外事大法官,执行外事法,以处理罗马与外国的关系;以国家间是否订立友好条约为标准,区别对待外国在本国的侨民;专门制订“万民法”以调整罗马人同与罗马有友好条约的国家侨民之间的关系。后来,“万民法”的范围逐渐扩大,还包括了领土、海上航行、战争等方面的问题,而成为罗马涉外关系方面的法律的代名词,被视为国际法的前身。“万民法”也转而被人称为“万国法”。
上古时期,当时的国家之间受交往条件的限制,只能产生一些初级形式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 其内容比较狭窄,多限于战争、媾和、结盟、使节、条约等方面,缺乏系统性。
与宗教观念相混合,带有一定的宗教色彩。
适用地域非常有限,不具有普遍效力。
显然上古时期的国际法只能说是雏形的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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