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被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适用于国际法一切效力范围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国际法原则。
其特征是:
各国公认
具有普遍意义
适用于国际法一切效力范围的
构成国际法基础并具有强行法的性质。
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国际强行法的关系表现在:国际法基本原则完全具备国际强行法的各种条件和特征。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各国公认”和“普遍意义”这两项征同强行法的“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和“公认为”的特征是一致的;“构成国际法基础”同强行法的“不许损抑”和“不得随意更改”这两项特征相吻合。由此可见,国际法基本原则具有国际强行法性质,属于绝对法而非任意选弃的原则。然而,强行法并不等于国际法基本原则。基本原则是适用于国际法所有领域的原则,而强行法有可能是某一特定国际法分支的具体规则,例如惩治国际犯罪行为的有关规则,被认为具有强制性,但它并非国际法基本原则,不能适用国际法所有领域。因此,应该说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国际强行法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
1970年联合国的《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宣言》(简称《国际法原则宣言》)宣布的七项原则是确定国际法基本原则的主要法律依据。我国多数学者认为,国际法基本原则应主要包括下列几项:
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不干涉内政原则;
不使用威胁和武力侵害原则;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国际合作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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