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主体,即国际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具有独立参加国际法律关系并直接承受国际法权利和义务之能力者。
国际法主体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 (一)具有独立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的资格
国际法是调整国际关系的法律,作为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具有独立参加这种法律关系的资格,其参与国际关系是完全自主的,不受其他主体制约或限制的。这种能力使国际法主体能以自己的身份参与国际事务。倘若没有这种资格,就不具备成为国际法主体的前提条件;倘若具有部分的资格,其权利和义务就会受到限制,如民族解放组织、国际组织都是在一定条件下或一定范围内参与国际关系。这是成为国际法主体的先决条件。
(二)具有直接承受国际法上权利和义务的能力
在国际关系中,要求国际法主体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与国际关系并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而不需要通过或借助于其他主体来实现。其享有的权利包括:缔结条约、派遣使节、参加国际组织、提出国际求偿等等;其履行的义务包括:遵守国际法规则、尊重别国主权、履行国际条约等等。如果没有这种能力,就不可能承受国际权利和义务,自然不会成为国际法主体。这是成为国际法主体的实质条件。
(三)属于参与国际法律关系的国际社会成员
包含两层含义:
强调“参与”,此系成为国际法主体的前提条件,不参与国际关系就不能成为国际法主体。国际法主体既是国际法律关系的参与者,又是直接创设者。如果把国际法主体资格仅仅理解为国际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将势必导致国际法主体范围的无限扩大。
强调是“国际社会成员”。所谓国际社会成员是指国际关系中的平等参与者,是国家、民族,也可以是组织,此系成为国际法主体的形式条件。一般民族和民间国际组织也因不具备国际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而不能成为国际法主体。一般认为,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国际组织是派生性主体,争取独立的民族是过渡性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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