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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的基本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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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的基本构成

作为国际法基本主体的国家,从现代国际法角度来考察,是指有定居居民、确定领土、政权组织并具有主权的实体。要构成国际法上的国家,必须具备以下四个要素:

1.定居的居民。居民是国家的基本要素之一。

 居民是指共同生活在一个社会里的个人集合体,尽管组成社会的个人可能属于不同的种族,有不同的文化或信仰。 

一个国家必须有定居的居民,否则,国家就不可能形成和发展。至于各国居民人口数量的多少,并不影响国家在国际法上的平等地位。

2.确定的领土。

 领土是一国居民所定居和生存的地方,是国家存在和发展的物质基础。 

没有领土,居民就无处定居和生存,国家就无处建立和发展。世界上没有无领土的国家。国家必须有确定的领土,并不意味着国家领土边界必须完全划定和不存在争议。

3.政府。

 政府是国家的组织特征,是执行国家职能的机构,它代表国家对内实行管辖,对外进行交往。 

没有政府的社会不能成为国家,政府是国家区别于其他社会组织的根本特征。国家必须有政府,但政府的具体形式,则由各国自主决定。

4.主权。

 主权是一个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对内对外事物的最高权力。 

国家必须具有主权,主权是国家的根本属性。在一个地域之内,如果只有政府和居民,而没有主权,它只能是一个国家的地方行政单位或殖民地,不能成为国际法意义上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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