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上的领土,主要是国家领土,是指处于国家主权支配之下的地球表层的特定部分,包括陆地、水域以及陆地和水域的地下及上空。
国家领土在国际法上的重要意义在于:
领土是国家的构成要素之一,是国家存在和发展的自然基础和物质基础。不言而喻,一个国家总得有领土,不论大小或多少,否则它就不可能成为一个国家。如历史上逐水草而居的游牧部落虽有人民和政权机构,但由于没有领土因此不是国家。同时,一国的人民不仅定居在一定的领土之上,而且还要利用该领土及其上的自然资源繁衍生息、生产和生活。
领土是国家行使主权的空间。领土是国家主权支配下的土地,反过来说,国家主权在本质上是“属地的”,国家在其领土内可以充分独立而无阻碍地行使其权力。虽然国际法在某一时间或某一场合限制国家领土主权的行使,如外交特权与豁免,但国家领土主权的排他性是被承认的,其他国家一般不得在一国领土内行使主权。
领土是国家主权的客体。在传统国际法上,领土长期被视为国家的领土财产,国家不仅可以自由占有和使用其领土,而且可以任意处分和支配其领土。在现代国际法上,国家对其领土的这种权利仍然存在,只不过要受其本国法律规定的原则与程序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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