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关系主要是国家之间在外交活动中形成的一种关系。国际法意义上的外交关系,主要是指国家之间通过互访、谈判、缔结条约、互派常驻外交代表机构、参加国际会议和国际组织等方式进行交往所形成的关系。
外交关系可区分为:
正式的外交关系
半外交关系
非正式外交关系
正式的外交关系,也称为正常的外交关系,以双方互派常驻使节为主要特征。 半外交关系,也称为不完全的外交关系,以双方互派代办级外交使节为主要特征。 非正式外交关系,其特征是两个没有正式建交的国家直接进行外交谈判,并互设某种联络机构保持相互接触。
国家间外交关系的建立,可以通过任何方式来实现,但是正式外交关系的建立,通常是通过互设使馆来实现的。国家之间也可通过直接接触、签定条约和换文的方式,建立外交关系。
领事关系是指一国根据与他国达成的协议,相互在对方一定地区设立领事馆和执行领事职务所形成的国家间的关系。
领事关系与外交关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其联系主要表现为:
两国同意建立外交关系,也就包括同意建立领事关系;但断绝外交关系并不当然断绝领事关系。领事与外交代表同属于外交人员组织系统,由外交部领导。外交代表可以同时执行领事职务。当两国无外交关系时,领事人员如获外交部特别授权,也可以兼办外交事务。
领事关系与外交关系的区别主要表现为:使馆全面代表派遣国,与接受国中央政府进行外交往来,而领馆通常就保护侨民、商业和航务等领事范围内的事务与接受国地方当局进行交涉;使馆着重保护派遣国国家和国民的整体利益,活动范围是接受国全部领土,领馆着重保护派遣国国家和国民的具体利益,活动范围一般限于有关的领事区域;领事不是外交官,使馆与外交代表享有的外交特权与豁免略高于领馆与领事享有的领事特权与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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