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保护问题自其产生以来,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基本上被看成是一国国内管辖事项。但历史上确实在特定领域中存在过对人权的国际保护。这些特定领域包括:
保护少数者。19世纪以后,对少数者保护的多边条约增多,保护对象由最初的宗教上少数者扩及人种、甚至语言上的少数者,少数者被保护的权利也从原来仅限于宗教自由发展到某些公民和政治的平等权利。
禁止奴隶贸易和奴隶制度。一战前,涉及奴隶问题的国际条约主要是禁止奴隶贸易。1890年,19国在比利时布鲁塞尔开会并制定了《关于贩卖非洲奴隶问题的总议定书》,该文件是一战前有关禁止奴隶贸易的最详尽、最完备的多边条约。1926年在国际联盟主持下签订了《国际禁奴公约》,各签字国承允禁止和防止奴隶贩卖并逐步和尽速地完全禁止一切形式的奴隶制度。
国际劳工保护。1919年国际劳工组织的成立使人权的国际保护获得了很大发展。至二战前,国际劳工组织共通过了67个条约,内容涉及劳动者就业权、健康权、休息权、安全保障权、劳动时间、劳动强度以及女工、童工的保护等。同时,国际劳工组织章程还规定了一些执行有关劳动保护公约的实施和监督机制。
保护战争受难者。主要包括两方面的战争法规公约。其一,加强对战时人权保护的条约,主要有:1864年12国在日内瓦签订的《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境遇公约》(日内瓦公约)等。其二,限制残酷的战争手段的条约,主要有:1868年《圣彼得堡宣言》、1899年海牙《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等。
由此可见,特定领域中人权的国际保护在推动人权保护问题从国内法领域走向国际法领域上起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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