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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首例因服用药物致人窒息死亡案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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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首例因服用药物致人窒息死亡案一审判决

今年初,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一女子因服用一粒“桂枝茯苓丸”哽死。温江区人民法院6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药品制造商山西杨文水制药有限公司赔偿死者家属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55589元。据了解,这也是我国首例因服用药物致人窒息死亡案例。


2007年1月5日晚11时许,原告冷大强之妻李秋华服用被告杨文水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坤舒”牌“桂枝茯苓丸”一颗后,出现呼吸困难,即送往成都市第五人民医院进行抢救,但经抢救无效,于次日凌晨死亡。


2007年1月7日上午,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在对李秋华进行尸体解剖时,从其咽喉部提取出异物,并于1月19日作出鉴定结论:“根据尸体解剖发现,李秋华死亡原因符合咽喉部异物堵塞引起窒息死亡。”5月29日,中国科学院成都分院分析测试中心经过对比分析,鉴定结论为“咽喉异物”是“坤舒”牌“桂枝茯苓丸”。


原告认为,李秋华死亡是被告的药品违法和缺陷直接造成的。根据《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在提供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时,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但被告生产的药丸其药品说明书和标签上无任何警示语,载明的用法用量仅为“口服,一次一丸”字样,其注意事项仅为“孕妇慎用”。


被告山西杨文水制药有限公司则认为,被告药品说明书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格式内容印制,并通过了国家药监部门批准,药品说明书既是合法也是合格的,不存在原告所说的“违法”、“缺陷”的问题,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对这一此前没有先例的案件,温江区人民法院经过长达近10个月的审理,在今天的一审判决中认定,被告杨文水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坤舒”牌“桂枝茯苓丸”存在缺陷,是导致受害人窒息死亡的损害后果发生诱因之一,应当依法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同时,法院也认为,受害人李秋华服用被告生产的“坤舒”牌“桂枝茯苓丸”时已年满34周岁,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可以预见到服用药丸方法不当可能存在的危险,受害人服食方法不当是导致药品存在潜在不合理危险转化为窒息死亡损害后果的主要原因,因此,受害人李秋华存在主要过错,应当自行承担主要民事责任。


法院一审判决认为,本案因人身损害产生的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80%责任,被告山西杨文水制药有限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赔偿死者家属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5558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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