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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为正确鉴定民用建筑的可靠性,加强对已有建筑物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的技术管理,制定本标准。
第1.0.2条 本标准适用于民用建筑在下列情况下的检查与鉴定。 1建筑物的安全鉴定(其中包括危房鉴定及其它应急鉴定)。 2建筑物使用功能鉴定及日常维护检查。 3建筑物改变用途、改变使用条件或改造前的专门鉴定。
第1.0.3条 地震区、特殊地基土地区或特殊环境中的民用建筑的可靠性鉴定,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遵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
2.1 术语
第2.1.1条 已有建筑物existing building 已建成二年以上且已投入使用的建筑物。 第2.1.2条 已有结构existing structure 已有建筑物中的承重结构及其相关部分的总称。
第2.1.3条 结构适修性repair-suitability of structure 残损的或承载能力不足的已有结构适于采取修复措施所应具备的技术可行性与经济合理性的总称。
第2.1.4条 鉴定单元appraiser system 根据被鉴定建筑物的构造特点和承重体系的种类,而将该建筑物划分成一个或若干个可以独立进行鉴定的区段,每一区段为一鉴定单元。
第2.1.5条 子单元sub-system 鉴定单元中细分的单元,一般可按地基基础、上部承重结构和围护系统划分为三个子单元。
第2.1.6条 构件member 子单元中可以进一步细分的基本鉴定单位。它可以是单件、组合件或一个片段。
第2.1.7条 主要构件dominant member 其自身失效将导致相关构件失效,并危及承重结构系统工作的构件。
第2.1.8条 一般构件common member 其自身失效不会导致主要构件失效的构件。
第2.1.9条 一种构件kindred member 一个鉴定单元中,同类材料、同种结构型式的全部构件的集合。
第2.1.10条 相关构件 与被鉴定构件相连接或以它为承托的构件。
第2.1.11条 构件检查项目 针对影响构件可靠性的因素所确定的调查、检测或验算项目。
第2.1.12条 子单元检查项目 针对影响子单元可靠性的因素所确定的调查、检测或验算项目。
2.2 符号
第2.2.0条 R—结构构件的抗力; S—结构构件的作用效应; γ0—结构重要性系数; l0—受弯构件计算跨度; lc—受压构件计算长度; ls—空间结构的短向计算跨度;
H—柱、框架或墙的总高; Hi—多层或高层房屋第i层层间高度; W—受弯构件的挠度;
Δ—柱、框架或墙的顶点水平位移值; δ—构件测弯矢高。
au、bu、cu、du—构件或其检查项目的安全性等级; Au、Bu、Cu、Du—子单元或其中某组成部分的安全性等级; Asu、Bsu、Csu、Dsu—鉴定单元安全性等级; as、bs、cs—构件或其检查项目的使用性等级; As、Bs、Cs—子单元或其中某组成部分的使用性等级; Ass、Bss、Css—鉴定单元使用性等级; a、b、c、d—构件可靠性等级; A、B、C、D—子单元可靠性等级; Ⅰ、Ⅱ、Ⅲ、Ⅳ—鉴定单元可靠性等级; A′r、B′r、C′r、D′r—子单元或其中某组成部分的适修性等级; Ar、Br、Cr、Dr—鉴定单元适修性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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