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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积欺诈赔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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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欺诈赔偿案


娄先生因所购房屋面积“缩水”,将房管部门和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返还多收房款,并按《消法》第49条加倍赔偿。日前开发商与娄先生达成协议,一次性支付给他面积差价款及补偿款共计2.4万元。这是全国首例商品房适用《消法》第49条和解的诉讼案。

案情:

2001年7月娄先生在哈尔滨市和平小区购得一处门市住房,在与中房集团哈尔滨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的购房合同中注明该房屋的建筑面积是70.40平方米。娄先生说,开发商称该房的使用面积是47.25平方米。

  随后,娄先生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委托房屋置业担保公司办理贷款。按照规定,哈尔滨市房地产管理局开发分局工作人员对该房屋进行了丈量,并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建筑面积也是70.40平方米。事后娄先生发现房屋面积明显小于隔壁邻居同样建筑面积的房屋。

  在与开发商的交涉中,开发商坚持以房产部门测量的面积为准。娄先生便到房产部门查了测量图纸,得知此房的使用面积是41.85平方米。即使按照商品房最大销售系数1.49计算,也不过62.35平方米,与购房合同和产权证标明的建筑面积相差8平方米多。

  娄先生数次找开发商协商,最后开发商同意退还多收房款。但娄先生认为,开发商的行为是欺诈,坚持要求赔偿。在双方意见相左的情况下,2002年2月,娄先生到哈尔滨市太平区人民法院状告中房集团哈尔滨房地产开发公司,请求法院判令开发商返还购房款11428元,并根据《消法》确认被告的销售行为构成欺诈,再赔偿损失11428元。

与此同时,娄先生又向哈尔滨市太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哈尔滨房地产管理局按商品房实际面积发产权证,中房集团哈尔滨房地产开发公司被列为第三人。

  原告娄先生主张:按照《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面积分摊规则》,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进行房屋产权登记时,应标注房屋的建筑面积、分摊的公共面积及房屋的使用面积,可自己拿到的产权证不仅标注不全,而且与实际不符,应予撤销。

  被告答辩称:产权证上已经标明了实测的房屋面积。至于使用面积换算成建筑面积的系数问题,则不属被告的管辖范围。

第三人认为:原告所购的商品房是按套持价、现状销售的一次性处理房屋,非按平方米数销售的房屋。该房屋面积是经房产部门测量后,由第三人标注的,对于房屋面积问题第三人没有过错。

判决结果:被告哈尔滨房地产管理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判决撤销被告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责令被告做出具体行政行为。

而娄先生依据《消法》状告开发商的案件达成和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一次性支付给娄先生面积差价款及补偿款2.4万元,娄先生拿到现金后5日内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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