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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6年山东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的通知 山东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 鲁公交[2006]28号
各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据省统计局2005年度的有关统计数据,现将2006年山东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伤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2005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10744.80元; 二、2005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7457.31元; 三、2005年农民人均纯收入5358元; 四、2005年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2735.80元; 五、2005年国有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9823元,其中国有经济同行业年平均工资分别为: 农、林、牧、渔业14098元, 采矿业27353元, 制造业14526元,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21794元, 建筑业16658元,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23175元,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34525元, 批发和零售业14320元, 住宿和餐饮业12017元, 金融业30134元,房地产业15876元,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16395元,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24262元,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15207元,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17031元, 教育18749元,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21857元,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22375元,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19376元。 六、以上数字标准从2006年5月1日起执行。
二○○六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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