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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上乘客受伤,不能直接起诉该车保险公司
2006年4月23日,张某乘坐某公交公司车辆上班。公交车在未将车门关好的情况下启动,导致张某倒地受伤。某财产保险公司江苏分公司承保了该公交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张某将公交公司及保险公司均列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其全部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系在公交车上受伤,属于该车车上人员,不属于该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中“第三者”范围。原告无权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直接起诉保险公司,裁定驳回原告对保险公司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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