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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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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本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调整企业内部协作经

济关系,用法律手段强化管理机制,促使分厂与分厂之间、分厂与科室之间、科室

与科室之间承包经济合同的完成,提高经济效益,确保“厂长任期目标”的全面实

现,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企业内部承包经济合同是本企业内部各单位为完成各自承担的生产经

营任务,所订立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是用合同方式固定下来的一种法律文

书。

    第三条  订立承包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必须符合国家政策和计划

的要求,在本企业的生产、经营计划的指导下签订,以保证本企业生产、经营计划

的实施。

    第四条  订立承包经济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

贯彻“包死基数、确保上交、超收多留、亏损自补”的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原则;

贯彻以责为中心的责、权、利三结合原则,实行有奖有罚、赏罚分明的奖罚制度。

 

    第五条  承包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

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六条  承包经济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各种纠纷,双方当事人协商不成时,

可向本企业“承包经济合同纠纷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仲裁,未经本企业“仲裁

委员会”裁决,不得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调整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章  承包经济合同的基本条款

 

    第七条  承包合同的范围,包括:科研、工艺、工装、零件、部件、物资、设

备维修、经营管理、劳务协作等。

    第八条  数量。数量是衡量承包合同履行的尺度。合同双方应明确规定品种、

规格、数量、经营管理目标成果等,没有数量条款的合同是无效合同。

    第九条  质量。质量是检验承包经济合同完成情况的标准和依据之一。双方在

签订承包合同时,应明确规定质量标准。特殊要求应在合同中注明。没有质量条款

的合同是无效合同。

    第十条  期限。期限是对承包经济合同履行完成预期目标的时间要求,应按工

厂年、季、月、旬、日生产、作业经营计划进度要求签订。没有期限条款的合同是

无效合同。

    第十一条  价格。按照厂内规定核准的价格计算,签订承包合同。包括零件、

部件和劳务以及办公费、旅差费、生产经营管理费、医疗劳动保险费等等一律按厂

内核定价格(包干限额标准),进行控制结算。没有价格条款的合同是无效合同。

    厂内没有规定订价的,由双方另行协商订价,经厂价格管理部门审定。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在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或一方不能全面履行合同,

负有责任的一方应承担违约责任,按本条例规定处罚。没有违约责任条款的合同

是无效合同。

    凡属于“不可抗力”的情况,当事人应在有效期限内取得有关主管部门书面证

明后,可免除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章  承包经济合同的公证

 

    第十三条  承包合同的公证,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指定或由法律顾问室指派

的法律顾问对签订承包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可行性进行审查,凡符合本条例规

定的,予以鉴证,并对此负责。

    未经法律顾问审查、鉴证的承包合同,法律顾问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法律顾

问认为有必要时,有权提请经地方公证或鉴证机关进行公证或鉴证。

    第十四条  承包合同鉴证的内容

    (1)根据承包合同当事人的申请,法律顾问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法律事件和

有法律意义的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预防纠纷,减少诉讼。

    (2)审查证明承包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否具有签订合同的合法主体资格,即“

法定代表人”科室、分厂、车间、班组、行政首长身份资格。委托代理人,必须有

授权委托证书。不具备资格的当事人,无权签订承包经济合同。

    (3)证明承包合同上的签名、印鉴属实。

    (4)证明承包合同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5)法律顾问室收取一定的鉴证费,并负有向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的义务,

解答有关法律咨询。

    签订承包合同,需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法律顾问室一份存档。

 

                     第四章  承包经济合同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由于设计或设计修改错误,造成生产单位零件报废,违约方按零部

件损失价值总额的30~50%作赔偿金(计赔偿帐,用厂内结算支票支付),并

按价值的5%支付受损失违约金,从奖金中扣除。

    第十六条  由于工艺或工艺流程编制错误,造成生产单位零部件报废。违约方

按零部件损失价值总额的30~50%作赔偿金(计赔偿帐,用厂内结算支票支付)

,并按价值的5%支付受损方违约金,从奖金中扣除。损失价值在100元以下

只罚赔偿金。

    第十七条  由供方生产的零部件,虽经检验单位检验合格,调入需方后发现所

加工的零部件不合格,需方应通过检验单位复检确定责任。如属供方的责任,在超

过交付合格零部件合同规定履行期限,按厂内规定价格核算,供方承担支付需方5

%违约金,从奖金中扣除(用厂内支票结算)。属于检验单位调检失误,检验单位

承担连带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使用工模具的单位,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工模具不合格,经检查(计

量)单位鉴定后,属于工模具制造单位的责任,使用单位可退回原工模具并有权要

求制造单位提供合格工模具。工模具制造单位承担支付使用单位5%违约金(从奖

金中扣除),并承付50%由于工模具不合格所造成零部件报废的经济损失。

    第十九条  对铆装工具在试压时,已经需方专人签收,再发现工模具不合格,

其责任由使用方负责。

    第二十条  由于检验部分误检、漏检所造成的废品损失,按损失价值总额5%

承担违法金,从奖金中扣除。

    第二十一条  由于材料供应不及时,生产单位因等工待料而造成的经济损失除

计赔偿帐外,并根据双方签订承包合同所规定的违约金进行裁决,其违约金从供应

部门的奖金中支付。

    第二十二条  由于外协配套件不齐,使产品不能按期完成,对所造成的经济损

失除计赔偿帐外,并根据双方签订承包合同所规定的违约金进行裁决,其违约金从

外协部门的奖金中支付。

    第二十三条  由于生产经营进度编制计划的失误,致使原材料、元器件订购经

济合同漏项,临时提出订购计划,根据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所规定的违约金进行裁

决,其违约金从生产经营计划部门的奖金中支付,并补偿供方临时措施使用。

    第二十四条  产品对外销售合同中,由于销售人员失误致使合同条款不全、责

任不明造成已发货销售的产品资金不能回收的经济损失,或造成债权纠纷经国家仲

裁机关或人民法院判令责任在我方时,对其造成的经济损失(含诉讼费用、聘请律

师、法律顾问费用),根据双方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所规定的违约金进行裁决,其违

约金从销售部门的奖金中支付。

    第二十五条  供方不能按期交货,应由供方偿付违约金,按承包合同所规定的

违约责任处罚。

    第二十六条  供方所交付的产品或零部件,不符合承包经济合同的规定,包括:

规格、品种、数量、质量等,供方应承付违约金,按承包所规定的违约责任处罚。

 

    第二十七条  承包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后,不得因承办人或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

的变动而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二十八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

    (1)订立承包经济合同所依据的国家计划被修改或取消。

    (2)在不影响国家和企业集体的经济效益,不影响企业生产经营总目标完成

的前提下,根据变化的实际情况,经双方当事人充分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形成产

生法律效力的文字协议书后。

    (3)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不能或不能全面履行承包合同时,应及时向对

方申明,取得有关部门合法书面证明文书向“仲裁委员会”呈报不能或不能完全履

行的理由,在取得“仲裁委员会”认证后,可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

根据情况可部分免除或全部免除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  其它承包,如内部运输、医疗保健、环境保护(含工业卫生、厂

区绿化、清扫等)、会计、统计、行政管理等类别承包合同,参照以上条款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厂属集体企业、工业贸易公司、劳动服务公司等同总厂某单位所签

订的承包合同及其内部所签订的承包合同,均按照本条例执行。如有违约,其违约

金从其为总厂的劳务加工费中扣除,由内部银行结算支付给对方。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总厂经济法律顾问室起草,经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

据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程序颁发生效,修改亦同。有关法律问题由总厂经济

法律顾问室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自__年__月__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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