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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8年10月8日签订于洛迦诺
目 录*
第 一 条:专门联盟的建立;国际分类法的采用 第 二 条:国际分类法的使用和法定范围 第 三 条:专家委员会 第 四 条:国际分类法及其修正和补充的通知与公布 第 五 条:本专门联盟大会 第 六 条:国际局 第 七 条:财务 第 八 条:第五条至第八条的修正 第 九 条:批准和加入;生效 第 十 条:本协定的效力和有效期 第 十 一 条:对第一条至第四条和第九条至第十五条的修订 第 十 二 条:退出 第 十 三 条:领地 第 十 四 条:签字、语言、通知 第 十 五 条:过渡条款 附 件:国际分类的大类和小类表 决 议:
建立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 洛迦诺协定
1968年10月8日签订于洛迦诺
第一条 专门联盟的建立;国际分类法的采用
(1) 适用本协定的国家组成专门联盟。 (2) 上述国家采用统一的工业品外观设计分类法(下称“国际分类法”)。 (3) 国际分类法应当包括: (i) 大类和小类表; (ii) 使用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按字母顺序排列的商品目录,包括这些商品分成大类和小类的分类标记; (iii) 用法说明。 (4) 大类和小类表作为本协定的附件,依照第三条规定设立的专家委员会(下称“专家委员会”)可以对其作出修正和补充。 (5) 按字母顺序排列的商品目录和用法说明应当由专家委员会依照第三条规定的程序通过。 (6) 专家委员会可以依照第三条规定的程序对国际分类法进行修正和补充。 (7) (a) 国际分类法应当使用英语和法语制定。 (b) 第五条所述大会可以指定的其他语言的国际分类法正式文本,应当由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下称“本组织”)公约所述的知识产权国际局(下称“国际局”)与有关国家政府协商后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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