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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Y8108197102 【标题】 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时效性】 有效 【签订地点】 巴黎 【签订日期】 19710724 【生效日期】 19710724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知识产权 【有效期限】 【名称】 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题注】 (1886年9月9日) 【章名】 公约
1896年5月4日于巴黎补充,1908年11月13日于柏林修订,1914年3月20日于伯尔尼补充,1928年6月2日于罗马修订,1948年6月26日于布鲁塞尔修订,1967年7月14日于斯德哥尔摩修订,1971年7月24日于巴黎修订。 本联盟各成员国,受到尽可能有效地和尽可能一致地保护作者对其文学艺术作品所享权利的共同愿望的鼓舞, 承认一九六七年在斯德哥尔摩举行的修订会议工作的重要性。 决定修订斯德哥尔摩会议通过的文本,但不更动该文本第一至二十条和第二十二至二十六条。 下列签字的全权代表经交验全权证书认为妥善后,兹协议如下:
第一条 适用本公约的国家组成保护作者对其文学艺术作品所享权利的联盟。
第二条 一、“文学艺术作品”一词包括科学和文学艺术领域内的一切作品,不论其表现方式或形式如何,诸如书籍、小册子及其他著作;讲课、演讲、讲道及其他同类性质 作品;戏剧或音乐戏剧作品;舞蹈艺术作品及哑剧作品;配词或未配词的乐曲;电影作品或以与电影摄影术类似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图画、油画、建筑、雕塑、雕刻 及版画;摄影作品以及与摄影术类似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实用美术作品;插图、地图;与地理、地形、建筑或科学有关的设计图、草图及造型作品。 二、但本联盟各成员国法律有权规定仅保护表现于一定物质形式的文学艺术作品或其中之一种或数种。 三、翻译作品、改编作品、改编乐曲以及某件文字或艺术作品的其他改变应得到与原著同等的保护,而不损害原著作者的权利。 四、本联盟成员国得以立法确定对立法、行政或司法性质的官方文件及这些文件的正式译本的保护。 五、文字或艺术作品的汇集本,诸如百科全书和选集,由于对其内容的选择和整理而成为智力创作品,应得到与此类作品同等的保护,而不损害作者对这种汇集本内各件作品的权利。 六、上述作品得在本联盟所有成员国内享受保护。此种保护应为作者及其权利继受人的利益而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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