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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理使用制度的法律价值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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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使用制度的法律价值分析

合理使用是著作权法的一项基本制度,其本意是指无须征得著作权人同意,又不必向    其支付报酬而使用他人作品的情形。合理使用制度的设定,在于协调创 作者、传播者、使用    者之间的利益,促进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本文尝试导入价值法学理论,对合理使用问题    进行法哲学分析,以探求这一技术规 则所蕴含的平衡精神。

  一、“理性的公平正义原则”:合理使用制度的法律价值

  就法律所促进的价值而言,公平正义是 整个合理使用制度的基础。美国学者William    F.Patry将合理使用称为一项“理性的公平正义原则”,“该规则充满公平正义观念并具有     弹性而无法定义。”L.PayPatterson等人认为,合理使用制度产生之初,即是为了解决后任作者对前任作者的著作权作品的使用,“由于通 常只有竞争者才希望使用一部作品的著作权,因此,合理使用规则也被称为公平竞争使用规则”。日本学者播磨良承、生驹正文根据日本著作权法的精神解释道,合 理使用是在“正当范围”内的使用,是“符合公平的惯例”。胜本正晃基于日本宪法“公共利益优先”原则的考虑,认为对著作权的限制,即是防止其“权利滥 用”,允许他人正当的使用作品,也就是“权利的公平使用”在合理使用制度中,正义首先表现为一种法律理想或法律价值目标。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正义观念与 自然理论相伴共存。在一定意义上说,自然法即是一种追求正义秩序的信念,成为人定法权利赖以存在和有效的根据。在近代立法中,著作权被描述为一种自然法上 的权利。它基于作者的创作活动而自动产生,挣脱封建特许束缚而法定存在,脱离出版商所左右而为作者独立行使,因而是符合正义的。普通法系国家在从近代法向 现代法进化过程中,寻求著作权法的平衡精神,借合理使用制度以协调作者个体之间的利益对峙,以解决作者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无疑也是立法者对法律正 义的追求。对此,美国著作权学者PaulGoldstein认为:“合理使用的目的与著作权法的基本宗旨并不矛盾,即充分发挥著作权作品的使用效益,以协 调公众使用作品要求与作者权利主张的关系。”法律一方面为保证作者个人利益的实现,规定了作者有权许可他人使用而收取转让费用,另一方面为保证公众利益的 实现,在一定的范围内,允许其不经作者同意,不儒支付报酬而使用著作权作品。“美国法院在1978年衣阿华大学研究中心诉ABC公司一案中,精辟地描述了 作者专有权利与公众使用权利的关系:”合理使用制度的目的在确保公众对于社会信息的知悉权,公众自由获得信息的利益为法律采取著作权限制手段所承认,但是 合理使用不是传播媒介随意剽窃作品的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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