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频道: ·房地产法· 婚姻法· 刑法· 劳动法· 合同法 ·公司法· 证券法 ·行政法· 民法· 知识产权法· 交通安全法·物权法·反垄断法

法律吧上海站


相关链接:

您现在的位置: 法律吧 >> 知识产权 >> 著作权法解读 >> 文章正文
 
 -合理使用的范围
              编缉:佚名 来源: 不详   整理:法律吧 点击数: 关闭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合理使用的范围

 因下列情况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但在使用时应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不得侵犯其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欣赏;

    二、为介绍、评论、说明某一问题而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制作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护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创作发表的作品以汉语言文字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的;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十三、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的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以外。


                                                                【字体: 】 【打印】 【关闭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社会热点:
     

    声明:本站所有文章来自网上,仅供网友和法律研究学者交流和学习之用,不以任何商业为目的,如有侵权请告知本站.
    Copyright © 2004-2020 WWW.falvba.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法律吧 版权所有
    信息产业部备案号:沪ICP备050625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