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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护词(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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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词(范本)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25条的规定,本律师接受被告人葛洪平妹妹的委托,经过上海市尚伟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并征得被告葛洪平本人的自愿同意,参与本案的诉讼,依法履行职责,承担辩护任务。


签于本案的立案背景和社会反响,经过详细翻阅案卷,谨慎会见被告,实地走访调查。本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葛洪平在2002年办理孙跃兴死亡理赔一案中,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也不存在将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行为。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葛洪平犯有贪污罪的依据不能成立。

为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被告享有的合法权益,履行律师的神圣职责,现在我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         被告葛洪平没有参与编造关于孙跃兴死亡理赔案的虚假材料。

通过庭审调查证明,2002年1月29日被保险人孙跃兴死亡后,作为被保险人的妻子和受益人,施惠英为了获得保险索赔,通过与被保险人生前单位张家港中兴装卸运输有限公司赵洪琪和保险代理人陈学军共同商量后,自己或通过其亲友分别到被保险人生前就诊的张家港市港区镇双山医院、港区镇双中村民委员会和港区镇派出所要求出具死亡证明,以上三单位在2002年2月2日前分别出具了被保险人孙跃兴因病死亡的有效证明文件,然后施惠英又把这些有效的证明文件和保险金申请书、保险单、保险费收据,施惠英本人的户籍资料一道通过赵洪琪和陈学军上报到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市支公司(以下简称张家港支公司)的理赔科,理赔科工作人员吴美在受到这些材料后,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遂予以立案,并把这些理赔材料转交理赔科人员过炳兴进行初步审查,理赔人员过炳兴在进步审查后,才将理赔申请材料转到葛洪平手中,从这一系列过程来看,葛洪平在接手这一理赔案件时,该案的证明材料就已基本齐全,在此之前,被告葛洪平从未与受益人施惠英、保险代理人陈学兵、被保险人孙跃兴生前单位员工赵洪琪谋过面,根本和他们三人互不相识,所以葛洪平根本不可能参与编造该保险理赔案的虚假材料。相反,如果材料有虚假成份,即出具死因证明的双中村民委员会,双山医院,港区镇派出所,以及提交这些虚假材料的受益人施惠英,保险代理人陈学军、中兴装卸运输有限公司赵洪琪应该承担相应的诈保责任。

二、         被告葛洪平对被保险人孙跃平死因调查正确,完全符合保险理赔的规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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